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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2009臺灣苗栗采風攝影比賽訂閱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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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829
來自:台中縣

  

  

一、宗旨:苗栗18鄉鎮市的特色風采,充滿了獨特的人文、藝術、建築與文化的豐富內涵,不論是山居生活亦或是海岸風情,在苗栗都精彩可期,歡迎您透過攝影鏡頭捕捉苗栗美麗的感動、凝結瞬間的精彩,感受苗栗風采、體驗苗栗,讓我們「就是愛(Eye)苗栗」,在苗栗共築屬於你我的美好回憶,邀請您一同參予2009台灣苗栗采風攝影比賽。
二、相關單位
1. 主辦單位:苗栗縣政府
2. 承辦單位: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3. 執行單位:攝影家手札科技有限公司
4. 協辦單位:苗栗縣攝影學會
三、參賽資格:
1.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參加。
2. 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四、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2009臺灣苗栗采風」,本次攝影比賽共分為以下兩組主題。
1. 自然環境組:境內之景觀生態、自然原野景觀、原生動植物和特殊自然生態等
2. 人文環境組:境內之人文、建築文物、風土民情、民俗節慶、產業文化、慶典儀式……等
五、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
(二) 數位相機
1. 交件作品畫素需達2400*3600(約860萬畫素以上),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 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
(三)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12吋,最短邊不得低於6吋之彩色照片,不得留白邊。
(五)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於通過初審後,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
(六)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七)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六、參賽方式:
(一)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
請洽活動網站(http://mlc.photosharp.com.tw)或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http: //www.mlc.gov.tw/)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
洽詢電話:(02)23610998、0917889082,傳真:(02)23611198
(二)  收件方式
親自送件:
台北市延平南路31號2樓 (即日起至99年4/30止),
苗栗縣旅遊服務中心--苗栗市玉清路382之1號(99年4/19至99年4/30止)
郵寄繳件:
10099台北郵局第 22183 號信箱(以郵戳為憑)。 
(三)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為節省資源,響應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或親自送件。
(四) 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2009臺灣苗栗采風攝影比賽」字樣。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預估郵遞時間,以免權益受損。親自送件者,應於2010年4月30日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八、獎項及獎額:(共兩組,各選出金、銀、銅、優選與佳作)
金牌各一名:獎金20萬元
銀牌各二名:獎金10萬元
銅牌各三名:獎金5萬元
優選各十名:獎金1萬元
佳作各三十名:獎金5仟元
金、銀、銅、優選致贈珫璃獎座其餘致贈獎狀
(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九、評選規定:
(一) 邀請學者專家7名,共同組成「2009臺灣苗栗采風」評選小組。
(二) 評選過程分資格審查、初審及決審三階段,嚴格評選。
l 資格審查:本階段主要針對參賽資格作嚴格之審查。
2 初審:本階段將針對參賽作品作第一階段的審查,評選以意念及主題表達(20%)、創意(20%)、技巧(20%)、構圖(20%)、光影(20%)為評選之條件。
l 決審:本階段將進行最後之評選,並選拔出各獎項之得獎者。

十、 得獎公布、頒獎時間(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一) 比賽結果: 2010年5月底揭曉,並公布於活動網頁,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
(二) 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活動網頁。
十一、 附則
(一)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 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四) 參賽作品須與「2009臺灣苗栗采風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
(五)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如有不實,經評審發現,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1. 不得進行合成。
2. 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加字、彩繪、疊片、護貝、裝裱、留白邊或是畫邊等,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七)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不遞補。
(八)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九) 郵遞者,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苗栗縣政府」所有;本單位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銅牌獎以上(含銅牌獎)獎項,每人限得1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十一) 未獲獎作品(照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底片欲退回者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詳細註明收件人資料) 
(十二)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三)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二、本簡章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發表日期:2010/4/12 下午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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