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晶元光電公司與日商豐田合成,敦意公司申報事業結合,公平會不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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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4829 來自:台中縣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今(99)年11月 10日第992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元光電)與日商豐田合成株式會社(下稱豐田合成)及敦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意公司)擬合資設立新公司,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晶元光電與豐田合成及敦意公司擬合資設立新公司,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將分別持有新公司之股份,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 4、5款規定之結合態樣。另晶元光電、敦意公司及豐田合成上一會計年度(98)營業收入超過公平會所公告非金融機構事業之金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且無同法第11條之1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參與結合事業與新設合資公司主要涉及之產品為高亮度發光二極體(LED)晶粒,故本案係屬水平結合之型態。按我國LED產業競爭家數眾多,且我國該產業以外銷為主,在國際市場上仍有其他國外大型廠商與參與結合事業競爭,況國內近期並有其他廠商相繼進入案關市場,故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仍需受市場競爭之拘束,難謂有單獨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
又參與結合事業所涉晶粒產品市場之產品應用及銷售對象均有別,故本案尚無積極事證足認結合事業與其競爭者有可能以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行為之疑慮,另LED產業尚無其他法令、資本額及關稅障礙等市場進出限制,故本案結合後,應不致對相關市場產生參進障礙,且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仍具有抗衡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另本案參與結合事業本即有長期穩定之交易往來,本次結合主要係改變參與結合事業之交易關係,以簡化其交易流程,且上中游市場之結構,得因合資新公司之加入而更具競爭力,而下游交易模式及其交易相對人則無太大變動,故本案結合後對我國上中下游市場之動態影響尚屬正面,又因參與結合事業得因本次結合取得豐田合成之專利授權,將有助於提升我國LED晶粒之技術水準,並提供國內封裝廠商品質穩定及需有全球專利保護之LED 晶粒,降低取得全球專利保護之LED晶粒產品成本,對我國LED產業具有正面之效用。
綜上,本結合案對案關LED產品市場之影響尚屬輕微,尚不致造成顯著限制水平競爭之不利益。因此,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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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10/11/18 下午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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